自用宅輕稅條件 房、地大不同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屋、土地的持有稅目前分開課徵,自用住宅輕稅條件大不相同,財政部指出,自住「房屋」限戶數、重用途;自住土地則限面積、須設籍,持有自住房產的民眾,最好分別檢視地價稅與房屋稅單,以免錯失優惠稅率的機會。

 

 

 

 

財政部表示,自用住宅房產優惠稅率較一般稅率輕,以土地為例,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只有0.2%,且是單一稅率,相較基本稅率1%,自用住宅地價稅至少減輕四倍。房屋稅也一樣,在多屋「囤房稅」開徵後,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最低只有1.2%,非屬自住房屋稅率最高可達3.6%。

自用住宅擁有優惠稅率待遇,持有稅(即房屋稅與地價稅)是採分開課稅原則,財政部表示,兩者適用條件不同,且均需各別申請,未申請形同自願放棄輕稅權益。

財政部比較房屋稅與地價稅的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指出,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的優惠稅率都有戶數限制,但自用土地由本人、配偶及未成子女設籍者只限一處;自用房屋則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三戶,超限戶數無法享輕稅。

自用住宅土地另外還有面積限制,以都市地區土地300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地區土700平方公尺為限;自用房屋除戶數外,不另限制面積。

兩者的優惠稅率對於「設籍」要求也不一樣,其中,土地部分需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房屋則強調自住用途,設籍並非決定能否適用優惠稅率的要件。

由於優惠稅率必須申請才能適用,不會自動生效,也非由稅捐機關主動調查決定其適用稅率,因此,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必須注意,地價稅要在每年的9月22日以前申請,才能趕在當年度起即適用輕稅;房屋稅優惠稅率則每月都可以申請,每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即按較輕稅率課稅。

arrow
arrow

    好鄰居台南房地g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