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

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

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

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

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

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

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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