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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在他的農地上蓋了一間鐵皮屋,就被鄰居檢舉,還收了罰單

很多人認為在自己的農地上搭一間休息的地方,並沒有違法。

實則不然,若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處理;

且主管機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強稽查,

並通知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為配合「農地農用」管制政策,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配合修正公布相關規定。

茲說明如下:

(一)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如為非都市土地,應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理: 
1.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如為都市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處理: 
1.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前述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不遵前述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

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興建農舍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且必須是「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

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的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如果有違反上述限制,政府機關還是可以要求將已經蓋好的農舍拆除、回復原狀,若沒有照做,就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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