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房仲廣告要小心!未詳明公司名稱,罰經紀業者將被罰6萬元

※目前台中北屯區有加經紀業者已經接到紅單了,請各位仲介從業人員、經紀業者要格外注意!

新聞原文:
 房仲買賣成交競爭激烈,市場也出現不少仲介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的狀況,日前內政部就發函給各地地政局指出,仲介向買方提出要約前,必須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且需要經紀人及委託人  簽章。

 

 


 
 台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日前接到民眾投訴,指出看房子時,房仲已經提出「要約」才發現根本沒有提供房屋的不動產說明書;也有曾發生的案例是,不動產說明書沒有經紀人、委託人簽章。
 
 蕭子慧指出,有4類仲介違規項目時常出現,
第1、不動產說明書未經委託人簽章;
第2、廣告不實;
第3、廣告沒註明經紀業名稱;
第4、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就進行銷售。
 
 她說,第4項通常會發生,是因為有些屋主怕簽了銷售約會被仲介牽著鼻子走,因此多會告訴仲介「找到買方再談」,但這已經明顯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在第2項廣告不實的部分,是全台最常出現的違規情形,包括違法夾層屋廣告為「樓中樓」、頂樓加蓋廣告為5、6樓美寓等。
 
 至於第3項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也幾乎是市場常態,若以加盟店來舉例,除了刊載加盟品牌之外,公司登記名稱也必須揭露在廣告上面,而目前房仲物件廣告通常僅有經紀人聯絡手機,這也明顯違法。
 
 蕭子慧提醒民眾,常態性的房市交易糾紛時常出現,民眾應該要多了解看屋程序,避免未來產生糾紛。

 至於房仲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只要調查屬實就得吃上6~3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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