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移轉!既成道路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3-14
時間:2016-03-14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個人所有之既 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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